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
获奖奖励办法(修订、试行)
通理工〔2019〕50号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修订、试行)》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获奖奖励办法(修订、试行)
2.学院教学类获奖情况计分标准
3.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奖励与教学类
获奖奖励办法(修订、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健全与完善学校考核奖励制度,调动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本着“科学合理、引导激励”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奖励的对象
1.教学类获奖奖励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含双肩挑教师)。
2.教科研工作量化与考核对象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满一年的我校在编人员和编制不在我校,但有科研要求的兼职教师。
二、考核与奖励的内容
1.教学类获奖奖励内容见附件2。
2.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内容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建设,服务地方工作等,主要包括:
(1)在我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受领导批示并采纳的调研、决策咨询报告;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
(3)立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
(4)通过市厅级及其以上鉴定的教科研成果;
(5)文学、艺术创作成果;
(6)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7)获奖的教科研成果、科技成果转让(化);
(8)教科研团队建设、教科研平台建设;
(9)服务地方工作;
(10)与教科研相关的其他成果。
以上各类教学获奖及教科研成果必须以“学院”为署名单位。
三、计分标准
教学类获奖计分标准见附件2。教科研量化与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3。除附件2以外的教学类科研项目及获奖计分可参照附件3。
四、考核与奖励方法
1.符合条件的教师对照附件2自行申报,对照奖励计分标准进行积分,教务处审核。
2.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如下:
(1)教职工教科研工作量化由奖励积分和非奖励积分两部分组成,按照教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对教职工教科研工作量进行计分。
(2)列入考核对象的人员应按照岗位和职称或学位,完成本学年度相应的教科研基本任务分,不同岗位和不同职称人员,其基本任务分的构成和数量有所不同。
(3)各类考核人员教科研基本任务分标准如下:
职称
基本任务分
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及其他
非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
非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
非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
非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
教师岗
0
15
8
6
8
3
10
0
教辅岗
0
12
8
4
8
2
8
0
管理岗
0
9
6
3
5
2
6
0
(4)校级项目、校认定的四级论文和校级教学类获奖属于非奖励积分,不计入奖励积分。教科研基本任务分中非奖励积分不足时,可用教学类和教科研类奖励积分代替,但基本任务分中非奖励积分多余时,其多余部分不计入奖励积分。
(5)教科研成果由多人完成的,其工作量分配由主持人负责。
(6)我校为第二单位申报的项目、专利、平台、教科研成果奖,申报单位只有2个,按相应类别标准的40%计分;申报单位有3个,按30%计分;我校为第三单位申报的项目、专利、平台、教科研成果奖,按相应类别标准的10%计分;我校为第四单位申报的项目、专利、平台、教科研成果奖,按相应类别标准的5%计分。
(7)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教科研基本任务分按所在岗位及职称级别标准的80%考核。
(8)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未晋升为中级、副高级职称的,其教科研基本任务分按相应岗位的中级、副高级标准的80%考核。
(9)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计分。此处通讯作者是指我校教师指导我校学生或我校老教师指导青年教师(青蓝工程或师徒关系)撰写的论文。
(10)我校教师读博期间撰写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读博单位,第二署名单位为我校的,其论文只计非奖励积分,不计奖励积分。
(11)与外单位合作出版的学术专著,须有学院署名,并按作者排名次序和撰写的字数积分。
(12)获得非上级主管部门或非政府教科研成果奖,不计教科研奖励积分,可视颁奖单位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1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栏应载明“学院+人名”,方可计教科研奖励积分。
(14)进入评审未立项的项目,可按同类同级立项项目(不含结题)计分标准的70%计非奖励积分。
(15)工伤、产假人员按批准休假时间,每满一月,可减免相应的教科研基本任务分的10%。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本学年考核的工作量,可转入下一学年度考核,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考核与奖励周期及程序
1.教学类获奖奖励及教职工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学年度为周期。
2.统计时间为上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
3.凡申请奖励及参与考核的人员均须填写相应的考核(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
4.教务处和教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别对教学类获奖及教科研考核计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报人事处汇总。
六、考核与奖惩
1.教学类获奖奖励标准为每分200元。
2.教科研考核与奖惩:
(1)学校设立教科研奖励基金,教职工在完成教科研基本任务分的前提下,奖励积分按每分200元给予奖励。
(2)当年教科研基本任务分未完成人员,其未完成部分可移至下一学年度完成,下年度仍未完成,其未完成的基本任务分部分,按奖励标准的30%在年终本人工资中扣发。
(3)凡当年未能完成教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分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未能完成教科研基本工作任务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且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三年未完成教科研基本工作任务的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
(4)学校根据学年度教科研奖励积分高低和实际贡献,按照通理工〔2019〕13号文件精神,评选教科研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1.对未列入本办法的教科研成果,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有争议的成果,由教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对结果有质疑的,应在结果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2.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通理工〔2016〕49号和通理工〔2017〕2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产教合作处、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2
学院教学类获奖情况计分标准
一、个人(团体)教学荣誉、教学项目(平台)奖励计分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级别 | 计分 | 备注 | |
1 | 教学名师 | 部级 | 1500 | ||
厅级 | 500 | ||||
市局级 | 100 | ||||
校级 | 50 | ||||
2 | 教学成果奖 | 部级 | 特等奖 | 500 | |
一等奖 | 300 | ||||
二等奖 | 200 | ||||
省级 | 特等奖 | 150 | |||
厅级 | 一等奖 | 120 | |||
二等奖 | 80 | ||||
市局级 | 一等奖 | 60 |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40 | ||||
校级 | 一等奖 | 35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15 | ||||
3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 部级 | 750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30%计分,结项按70%计分。 | |
厅级 | 150 | ||||
4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基地、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 部级 | 750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30%计分,结项按70%计分。 | |
厅级 | 150 | ||||
5 |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 | 部级 | 750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30%计分,结项按70%计分。 | |
厅级 | 150 | ||||
6 | 品牌(重点)专业、一流专业(群) | 部级 | 750 | 立项按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
厅级 | 150 | ||||
7 | 一流课程(金课) | 部级 | 400 | 立项按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
厅级 | 100 | ||||
8 | 现代职教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 厅级 | 75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
9 | 规划教材 | 部级 | 100 | ||
10 | 重点教材 | 厅级 | 50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
11 |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奖 | 厅级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团队奖 | 40 | ||||
校级 | 优秀奖 | 5 | |||
12 |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部级 | 20 | 以上级批文为依据,立项按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
厅级 | 10 | ||||
校级 | 3 | ||||
13 | 编写教材 | 1/万字 | 主编按计分标准的15%计分,副主编按标准的10%计分,参编按标准的5%计分,剩余分数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分配给编写人。 |
二、教师参加教学类竞赛计分情况表
奖项等级 竞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综合奖) | 400 | 250 | 150 |
国家级(单项奖) | 300 | 150 | 50 |
省级(综合奖) | 100 | 50 | 25 |
省级(单项奖) | 50 | 30 | 15 |
市级(综合奖) | 15 | 10 | 5 |
市级(单项奖) | 6 | 4 | 3 |
校级(综合奖) | 6 | 4 | 3 |
校级(单项奖) | 5 | 3.5 | 2.5 |
注:
1.竞赛等级
教师教学竞赛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及校级四个等级。
(1)教育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教师教学竞赛为国家级。
(2)江苏省教育厅或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全省性教师教学竞赛为省级。
(3)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为市级。
(4)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为校级。
(5)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级各类学会(高等教育学会除外)、协会等组织的比赛按照参赛区域和规模降一级认定,确有异议的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2.竞赛类别
教学竞赛分为综合类教学竞赛及单项类教学竞赛。
(1)综合类教学竞赛是指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以及参加该项赛事的各级选拔赛;由教育部组织的各类“金课”评选以及参加该项赛事的各级选拔赛;由省教育厅或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课堂教学竞赛。
(2)单项类教学竞赛是指除所列综合类教学竞赛以外的如微课,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竞赛。仅涉及某一课程类别的课堂教学竞赛也属于单项类教学竞赛。
二、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计分情况表
奖项等级竞赛类别 | 第一等级 | 第二等级 | 第三等级 | 第四等级 |
国家级(重点) | 500 | 350 | 175 | 90 |
国家级(一般) | 175 | 125 | 90 | 55 |
省部级(重点) | 105 | 70 | 35 | 22.5 |
省部级(一般) | 35 | 22.5 | 10 | 5 |
市级 | 6 | 3.5 | 2.5 | 2 |
注:
1.竞赛类别说明:
(1)国家级重点层次: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术科技作品竞、“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赛等三项赛事。
(2)国家级一般层次: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主办及其委托相关机构主办的自2016年起至今连续入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赛事中除国家级重点层次赛事以外的赛项。
(3)省部级重点层次:教育部直属单位、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除国家级竞赛以外的赛项;国家级竞赛项目的省级(区域)选拔赛。
(4)省部级一般层次:国家级一级行业学会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全省或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教育部直属单位、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除国家级竞赛以外的赛项的省级(区域)选拔赛;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
(5)市级: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行业学会主办的全省或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及国家级一级行业学会主办的全国范围学科竞赛的省(区域)赛区选拔赛;市教育局、科技局、劳动局等市政府机关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行业学会分会(部门)、市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学科竞赛视同校级竞赛。
2.其他说明
(1)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进行认定,并对竞赛类别实行年度复审、动态调整和更新。
(2)奖项等级指: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冠军、亚军、季军、金奖、银奖、铜奖。
(3)在同一竞赛中,同一参赛人或参赛作品在不同级别或不同区域的选拔赛中获奖,以最高奖作为奖励参照项;同一参赛作品在不同竞赛中获奖,以最高奖作为奖励参照项;在同一项竞赛活动中,同一参赛者同时获得个人奖和集体奖,视为不同奖项。
(4)同一项目(同一规则要求)下指导多个(组)学生作品获奖按照最高获奖等级进行积分。
(5)指导教师为团队的,按以上标准依据指导学生获奖等级给予指导教师团队进行积分,指导教师团队中每位教师的分值由团队成员自行商定。
附件3
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一、教科研项目立、结项计分标准
(一)纵向项目立、结项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备 注 | |
一 | 国家级 | 重 大 | 400 | 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计划973、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社基金项目、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3.市厅级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教育厅项目、市科技项目、市哲社基金项目、省厅级单位下达的计划项目等。 4.区局级项目:市社科联热点课题、市教育局项目、区科技项目等。 5.学会、协会项目:根据学会、协会类别和学科等级计分。一级、二级学科分别按同类别标准降1级、2级计分。 6.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相应项目类别标准的70%计分。 7.立项不资助项目按相应项目类别标准的70%计分。 8.科研项目立、结项计分:立项按相应类别标准的40%计分,结项按60%计分。 |
重 点 | 200 | |||
一 般 | 150 | |||
青 年 | 100 | |||
二 | 省部级 | 重 大 | 150 | |
重 点 | 80 | |||
一 般 | 40 | |||
三 | 市厅级 | 重 大 | 50 | |
重 点 | 20 | |||
一 般 | 10 | |||
四 | 区局级 | 重点 | 12 | |
一般 | 8 | |||
五 | 校 级 | 重 点 | 8 | |
一 般 | 5 |
(二)横向项目立、结项
层次 | 类 别 | 视同纵向项目级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备注 |
一 | 自然科学单项100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单项30万元以上 | 国家级 | 按到账经费计分。自然科学:1分/万元;人文社科:3分/万元。 | 1.横向项目最高计分不超过200分。 2.自然科学单项1万元以下、人文社科单项0.3万元以下只计积分,不算项目级别。 |
二 | 自然科学单项30-100万元; 人文社科单项10-30万元 | 省部级 | ||
三 | 自然科学单项10-30万元; 人文社科单项3-10万元 | 市厅级 | ||
四 | 自然科学单项1-10万元; 人文社科单项0.3-3万元 | 校 级 |
二、教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论文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 (分/篇) | 备 注 | |
一 | 一级 | 《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 | 250 | 1.论文只统计署名为我校的第一作者。 2.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3.论文转载只计分一次,就高不就低。 4.论文等级按《学院校定期刊源及论文分级目录(试行)》执行。 |
其 他 | 75 | |||
二 | 二 级 | 40 | ||
三 | 三 级 | 25 | ||
四 | 四 级 | 8 |
(二)著作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 (分/部) | 备 注 |
一 | 专 著 | 120 | 1.主编按计分标准的15%计分,副主编按标准的10%计分,参编按标准的5%计分,剩余分数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及折算的计分标准分配给撰写人。 2.未注明撰写章节的不计分;不是我校教职工撰写的章节不计分。 3.每部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超过20万字不加分,不足20万字,每万字分别按6分、3.5分、5分、4.5分扣减。 4.与专业无关的著作不列入统计范围。 |
二 | 编 著 | 70 | |
三 | 译 著 | 100 | |
四 | 古籍整理、工具书 | 90 |
(三)成果鉴定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 (分/项) | 备 注 |
一 | 国家级鉴定 | 80 | 成果鉴定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并出具鉴定书。 |
二 | 省部级鉴定 | 40 | |
三 | 市厅级鉴定 | 25 |
(四)调研、决策咨询报告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份) |
一 | 报告获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用 | 80 |
二 | 报告获省部领导人批示并被省部相关部门采用 | 40 |
三 | 报告获市厅领导人批示并被市厅相关部门采用 | 25 |
四 | 报告获县区领导人批示并被县区相关部门采用 | 8 |
(五)知识产权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 (分/件) | 备注 |
一 | 授权发明专利 | 75(50) | 1.专利必须为职务发明。 2.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未授权,学校按每项3000元给予资助。 3.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化)须提供佐证材料。 4.括号内数据是表示扣除代理费后实际奖励积分。 |
二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15(8) | |
三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经国家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的软件 | 8(5) | |
四 |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转让(化) | 转让(化)净收入2000元/分 |
(六)艺术作品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 |
一 | 作品被国家博物馆或美术馆收藏;或国家级场所(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或作为导演编导的影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演播;或中国美术馆个人画展 | 80 |
二 | 全国美展作品入选;或国家级舞台艺术的展演作品 | 60 |
三 | 作品被省博物馆或美术馆收藏;或省部级场所举办个人音乐会或个人画展;或作为导演编导的影视节目在省级电视台演播 | 40 |
四 | 作品被市博物馆或美术馆收藏;或市级场所举办个人音乐会或个人画展;或作为导演编导的影视节目在市级电视台演播 | 25 |
三、教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一)教科研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备 注 | ||
科技三大奖 | 其 他 | ||||
一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500 | 1500 |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2.省部级奖指教育部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哲社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市厅级奖指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奖、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南通市科技进步奖、南通市哲社奖。 4.作家协会、文艺家联合会颁发的奖项,按相应类别标准计分。 5.特等奖按相应类别一等奖的130%计分,四等奖按相应类别三等奖的70%计分。 |
二等奖 | 1500 | 1000 | |||
三等奖 | 1000 | 750 | |||
二 | 省部级 | 一等奖 | 750 | 500 | |
二等奖 | 500 | 300 | |||
三等奖 | 300 | 200 | |||
三 | 市厅级 | 一等奖 | 150 | 100 | |
二等奖 | 100 | 75 | |||
三等奖 | 75 | 50 |
(二)艺术作品类
层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次) |
一 | 获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音舞作品、表演大赛奖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联合举办) | 80 |
二 | 获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音舞作品、表演大赛奖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联合举办) | 40 |
三 | 获南通市美术、书法、摄影展、音舞作品、表演大赛奖 (市文化局和市专业协会联合举办) | 25 |
四、教科研团队、平台建设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一)教科研团队
层 次 | 类 别 | 计分标准(分/项) |
一 | 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 1500 |
二 | 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 | 500 |
三 | 市厅级科技创新团队 | 150 |
(二)教科研平台
层次 | 类 别 | 建设项目名称 | 计分标准 (分/项) | 备 注 |
一 | 国家级 | 协同创新中心 | 1500 | 1.教科研平台指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 2.申报成功、验收通过分别按相应类别标准的30%和70%计分。 |
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000 | |||
公共服务平台 | 750 | |||
二 | 省部级 | 协同创新中心 | 500 | |
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300 | |||
公共服务平台 | 200 | |||
三 | 市厅级 | 协同创新中心 | 150 | |
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00 | |||
公共服务平台 | 75 | |||
四 | 校级 | 自建平台 | 15 | |
校企共建平台 | 30 |